國家藥監局關于同意廣東省藥品檢驗所作為锝標記及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檢驗機構的通告
(2024年第60號)
根據《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锝標記及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檢驗機構評定程序的公告》(2024年 第21號)有關規定,經組織考核評審,廣東省藥品檢驗所基本符合锝標記及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檢驗機構的條件。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國家藥監局同意廣東省藥品檢驗所為锝標記及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檢驗機構,廣東省藥品檢驗所應按《國家藥監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放射性藥品管理有關事宜的通告》(2022年 第5號)要求,開展锝標記及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檢驗工作。
二、廣東省藥品檢驗所承擔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及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委派的锝標記及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檢驗工作,其出具的檢驗報告可用于企業生產許可及醫療機構備案。
三、廣東省藥品檢驗所應持續加強能力建設,在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的指導下,不斷提高管理能力和技術水平,保障锝標記及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檢驗工作順利開展。廣東省藥品檢驗所應定期向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檢驗情況。
特此通告。
國家藥監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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