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藥業商會民主選舉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汕頭市藥業商會的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依據《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汕頭市藥業商會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需經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
第三條 本會屆中增補或變更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負責,增補或變更的候選人由本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表決產生。
第四條 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新一屆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的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通過表決產生。如果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候選人或過半數理事不能履行職責,則應在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由上一屆理事會或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直接推選候選人的形式產生。
第五條 本會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六條 本會每次選舉,必須經會員大會舉手表決產生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正式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唱票人、計票人。
第七條 投票選舉前,應當清點核實參加選舉的會員人數,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進行選舉工作;投票選舉時所收回的選舉等于或者少于實際參加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于實際參加人數的選舉無效;候選人獲得全體會員的過半數同意才能當選。
第八條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者少于應選名額的有效,多于應選名額的無效。選票無法辨認的,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九條 投票結束后,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十一條 本會選舉工作,接受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
第十二條 本制度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