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藥品標準”是指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頒布的藥品質量標準。而“地方藥品批準文號”是指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藥品批準文號。使用地方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有的執行地方標準,也有的執行國家標準。對于按照地方藥品標準生產的藥品的使用期限和地方藥品批準文號的使用期限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都作了明確規定。 按照地方標準生產藥品的使用期限 2003年3月25日下發的國藥監注[2003]96號文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未納入國家藥品標準管理的地方藥品標準品種應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針對2003年國家藥監局分批公布的三批停止使用的化學藥品地方標準品種,應從公布之日起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 已納入國家藥品標準管理的原地方藥品種,有關藥品生產企業應按國家局頒布的國家藥品標準組織生產;尚未換發批準文號,可以使用原地方批準文號。是地方批準文號而按國家標準生產的藥品,這些可在有效期內流通、使用。 使用地方批準文號、且按地方藥品標準生產的藥品,但這些地方標準已納入國家標準,所以允許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
地方藥品批準文號的使用期限 2002年4月29日下發的國藥監注[2002]156號文中作了明確規定: 藥品生產企業應在批準文號換發通知后6個月內完成新舊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的更換工作。在批準文號換發6個月后生產的藥品不得使用原包裝標簽和說明書。此前已進入流通領域的藥品,可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流通、使用。 尚未換發批準文號的藥品,除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品種外,可以使用原藥品批準文號。 由此可見,按地方標準生產的藥品從2003年12月31日以后一律不準銷售、使用。而按國家標準生產的地方批準文號的藥品將在今后一段時間內存在。因此,地方批準文號不能作為消費者判斷藥品真假依據。而藥品經營企業從藥品生產企業購進地方批準文號藥品時,則應該索取其執行標準,以判斷其所生產的藥品是否按國家標準生產。消費者購買時也可以向藥品經營者索要藥品執行標準的相關文件,并對照以上情況進行鑒別。 (摘自《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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