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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所可做創業經營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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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08-10-30 來源:汕頭市藥業商會 打印本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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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指導意見》,全方位支持創業者創業。 今后,國家將重點指導和促進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創業,軍隊復員轉業人員、留學回國人員等創業,允許創業者將家庭住所、租借房、臨時商業用房等作為創業經營場所。同時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發布制度,接受創業者的咨詢和投訴。 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以及畢業2年以內的普通高校畢業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民營經濟報》200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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