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您現在的位置:首頁 >> 汕頭市藥業商會 >> 政策法規 |
 |
|
國家藥監局:嚴禁藥品零售企業租讓柜臺 |
|
發布時間:2007-09-30 來源:汕頭市藥業商會 打印本頁
[ 返回 ]
|
|
|
國家藥監局官員在日前舉行的全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座談會上表示,下半年我國將對藥品經營行為加強監督,嚴禁藥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柜臺。 據悉,今年下半年,藥品監管部門將加大對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監督檢查的覆蓋面要達到百分之百,著力解決藥品經營中掛靠經營、超方式經營、超范圍經營問題。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但要給予經濟處罰,還必須依法對企業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處理;要加大對案件的查處力度,完善藥監和公安部門的協調機制,符合移送條件的,要堅決移送,嚴厲打擊犯罪分子;要開展對藥品零售企業銷售“健字號”、“消字號”、“妝字號”等產品與藥品混淆問題的清理,要求藥品零售企業內對藥品與非藥品必須要有明顯的分區。 據介紹,藥品監管部門還將強化藥品經營準入管理,對去年以來新開辦的藥品批發企業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其《藥品經營許可證》;對擅自降低標準發放《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監局將給予全國通報,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摘自《中國醫藥報》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