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物價部門了解到,我省即將出臺藥品價格管理新規,對省內銷售的屬于政府價格管理范圍的藥品實行更嚴格的“三控”,切實降低醫藥費用,減輕群眾負擔。其中規定,單價超過500元的藥品,批發加價不得超過165元,零售加價不得超過75元。
據悉,凡在廣東省銷售屬政府價格管理范圍的藥品,按通用名制定藥品最高零售價。在上市銷售前,由生產經營企業報備該藥品在廣東市場銷售的供貨價,供貨價由企業自定,但不得超出藥品最高零售價格。在控制流通差價率上,將統一制定藥品流通差率(包括配送費率、差別差價率)。批發企業按實際購進價格依次順加規定的配送費率或差價額確定實際批發價格,整個批發環節累計順加不得超過累計費率(差價額)。按初步規定,每瓶(支)價格在500元以下的藥,批發環節累計加價不得超過8%~33%,零售環節加價不得超過8%~25%。如果超過500元以上的藥品,規定的差價額又不同。比如500.01元的藥品,在批發環節最多加價165元,零售環節最多允許加價75元,最終價格就為740.0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