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制定芐星青霉素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粵價〔2011〕166號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各有關醫療機構、藥品生產經營企業: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部分抗微生物類和循環系統類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440號)等文件規定,我局依據《藥品政府定價辦法》和《藥品差比價規則(試行)》等規定,結合我省藥品銷售情況,決定調整制定芐星青霉素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文的藥品價格是按照藥品差比價規則計算的補充劑型規格的最高零售價格(詳見附件1)。附件中沒有標注生產企業的,為統一最高零售價格;標注生產企業名稱的,為國家發展改革委或我省已差別定價的同種藥品補充規格的價格,僅限于該企業執行。 二、取消部分規格不規范以及國家正式注冊批件未標注的統一定價藥品價格(詳見附件2)。 三、各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藥店及其他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銷售相關藥品的價格不得超過本次公布的價格。 四、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藥品市場購銷價格監測工作,對藥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價格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我局。 五、本通知規定的價格自2011年7月20日起執行。此前我局公布的與本文附件相同的藥品價格同時廢止。
附件:1. 芐星青霉素等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xls
2. 取消部分統一定價藥品價格品種表.xls
抄 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司、藥品價格評審中心,省醫改辦、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衛生廳、食品藥品監管局,廣州軍區聯勤部衛生部,省武警總隊衛生處,省醫藥采購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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